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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訴人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裕仁、林志強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