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裕仁、林志強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裕仁、林志強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