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裕仁、林志強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