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所憑據之原因事實,復未繳納裁判費,而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