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 原告
-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為猛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被告
- 蔡鵬飛
- 訴訟代理人
-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後段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零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貳佰柒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零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