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 上訴人
- 王清沛
- 被上訴人
- 陳進益
謝秀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玖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謝秀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玖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