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王燕芳
上列上訴人鄭王燕芳與被上訴人鄭皓中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63.79 +8.38)×109081=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㈠第7 、10頁所附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各1 紙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