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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王燕芳

上列上訴人鄭王燕芳與被上訴人鄭皓中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63.79 +8.38)×109081=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㈠第7 、10頁所附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各1 紙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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