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和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然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