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然
- 訴訟代理人
- 林順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央城
- 訴訟代理人
- 王雪娟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