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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以上上訴人與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 V )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890 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655,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712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