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37號
- 抗告人
- 耿慶桓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
事聲字第37號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37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
事聲字第37號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