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峪鋼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金條
- 被上訴人
- 李雅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09,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8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09,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8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