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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峪鋼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金條
被上訴人
李雅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09,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8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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