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龍斌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3樓」,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