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蘇廷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蘇廷潤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414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蘇廷潤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