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1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414號

聲請人
蘇廷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蘇廷潤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1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