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温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温國良為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勁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靚公司)清算人温國良主張:勁靚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且另狀呈本院核備,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含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書、民國103 年1 月15日勁靚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103 年2月27日新北院清民事惠103 年度司司字第64號函各1 份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司字第37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 年度司司字第64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