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1號
- 原告
- 郭俊良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敬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北高等行政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