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蘇美玉
- 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相對人
- 廖白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蘇美玉實際住所地及戶籍所在地均係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巷0 號,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聲請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