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義雄
- 被上訴人
- 義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添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