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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訴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5年8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