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6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6 號
- 抗告人
- 潘三郎
上列抗告人及相對人簡明捷、簡懋彥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76 號裁定(即駁回其退還訴訟費用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6 號
上列抗告人及相對人簡明捷、簡懋彥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76 號裁定(即駁回其退還訴訟費用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