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古沼格
- 被上訴人
-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修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0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