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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3號

調整損害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3號

上訴人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上訴人
洪冠屏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損害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損害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