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8號
- 原告
- 陳祚昌
- 原告
- 陳永順
- 原告
- 陳美慧
- 原告
- 陳勇安
- 原告
- 陳美華
- 被告
- 陳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043,153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3 年5 月23日本院收狀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 比30.302折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441,622 元(計算式:美金17,043,153元30.302=新臺幣516,441,62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098,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