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梁志賢
- 被告
- 大澤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 項係訴請確認原告
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2 分之1 存在。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19萬9630元,較為符合
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
料2 紙在卷可稽,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壹萬零
伍佰貳拾柒元【計算式:199630×(175.88×0.3025)×1/2 =
531052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於本件訴訟確定
前禁止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性質上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伍
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新北市│○○區 │○○段 │ ○○○ │ 0000-0000 │建│ 12246 │10000 分之33│ └─┴───┴────┴────┴──────┴──────┴─┴──────┴──────┘ ┌─┬──┬───────┬───────┬──────────────────┬─────┐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基 地 坐 落│ ├───────────┬──────┤ 權 利 │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 ├─┼──┼───────┼───────┼───────────┼──────┼─────┤ │1│2051│新北市○○區○│廠房、辦公室用│8 層:175.88 │ 無 │ 全部 │ │ │ │○段○○小段 │、8 層樓、鋼筋│ │ │ │ │ │ │000 地號 │混凝土造 │ │ │ │ │ │ │--------------│ │ │ │ │ │ │ │新北市○○區○│ │ │ │ │ │ │ │○路0 段00號0 │ │ │ │ │ │ │ │樓之0 │ │ │ │ │ ├─┼──┴───────┴───────┴───────────┴──────┴─────┤ │備│共有部分: │ │註│①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3896.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 │ │ │②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3896.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9。 │ │ │③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20661.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分之5。 │ │ │(含停車位編號177、208、209、351、389,權利範圍均為600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