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2號
- 上訴人
- 呂宜峰
- 被上訴人
- 劉坪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