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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清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美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煙源
上一人

輔 助 人 王周鈴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752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