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清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美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煙源
- 上一人
輔 助 人 王周鈴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752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