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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祁忠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祁琳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祁教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祁琳玲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00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陸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

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