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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江莊有
被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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