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惟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芳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4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