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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歐聲源

  • 當事人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上 訴 人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林宗德律師 被 上訴人 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張抗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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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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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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