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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

上訴人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
被上訴人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2735號請求給付違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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