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
- 上訴人
-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秋子
- 被上訴人
-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2735號請求給付違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