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雪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油甘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6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4號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6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