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賴添進
- 被上訴人
- 林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65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65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