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徐壽美
- 被上訴人
- 張鐵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