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 上訴人
- 陳清福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王煙源
- 即原告
- 輔佐人
- 王周鈴
- 被上訴人
- 王美玉
-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608 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