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3號
- 上訴人
- 陳建宏
- 上訴人
- 陳怡秀
- 被上訴人
- 陳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