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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泉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737 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

31154元(即廠房價值225788元、租金342萬元、判決附圖C部分

所示之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之總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9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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