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泉禾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祥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737 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
31154元(即廠房價值225788元、租金342萬元、判決附圖C部分
所示之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之總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9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