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吳燕璜
吳守仁
吳媗寶
蔡河彬
吳昱輝
吳鑫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國安、陳慧珊、莊寶堂間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 │ │ ├───────┬───────┬───────┬───────┤ │ │ │占用範圍 │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 │ ├────┼───────┼───────┼───────┼───────┼──────────────────┤ │吳燕璜 │如原判決附圖(│114平方公尺 │221萬1,600元 │依新北市五股區│3萬4,467元 │ │ │下稱附圖)編號│ │ │更寮段更寮小段│ │ │ │2-4⑴ │ │ │2之4地號土地,│ │ ├────┼───────┼───────┼───────┤102年1月之公告├──────────────────┤ │吳守仁 │附圖編號2-4⑵ │132平方公尺 │256萬0,800元 │土地現值每平方│3萬9,664元 │ ├────┼───────┼───────┼───────┤公尺1萬9,400元├──────────────────┤ │吳媗寶 │附圖編號2-4⑶ │149平方公尺 │289萬0,600元 │(見本院卷㈠第│4萬4,565元 │ ├────┼───────┼───────┼───────┤10頁)計算。 ├──────────────────┤ │蔡河彬 │附圖編號2-4⑷ │131平方公尺 │254萬1,400元 │ │3萬9,367元 │ ├────┼───────┼───────┼───────┤ ├──────────────────┤ │吳昱輝、│附圖編號2-4⑸ │合計247平方公 │479萬1,800元 │ │7萬2,780元 │ │吳鑫泳 │、⑹ │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