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1號
- 上訴人
- 李至耀即昶榮企業即昶龍企業行
- 被上訴人
- 李忠成
李建國
李洋波
李德崙
李凱騏
李亞臻
李佳錡
李珍妮
李新丁
王盈輝
楊焜樹
陳清榮
黃勝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5,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