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0號
- 上訴人
- 盧有德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瀚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本院103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所陳報之地址,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4 、167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69 至172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