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訴人
盧有德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本院103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所陳報之地址,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4 、167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69 至172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