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5號
- 上訴人
- 蔡進興
- 被上訴人
- 李博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5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