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告
李明郎
被告
李彩純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雖另行聲請為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駁回,嗣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9月23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抗告駁回,該抗告駁回之裁定業於103年10月1日送達於本件原告而確定,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可稽。

三、據上,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未遵本院103年5月7日命5日內補正裁判費之裁定,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