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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抗告人
李明郎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彩純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異議之訴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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