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陳麗光
- 被上訴人
- 曾彥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