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麒常(原名葉國長)
- 即被告
- 林義順
- 即被告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李宗瀚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煥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340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