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仰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英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39 號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288 萬4,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萬0,14
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