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維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必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50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50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