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 上訴人
- 戴大為
- 被上訴人
- 潘禹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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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