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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訴人
戴大為
被上訴人
潘禹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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