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 上訴人
- 王福星
- 上訴人
- 王福興
- 上訴人
- 林王阿藤
- 上訴人
- 王寶貴
- 上訴人
- 張王阿蕋
- 上訴人
- 周錦微
- 上訴人
- 周陳尾
- 上訴人
- 王玉麟
- 上訴人
- 王銘信
- 上訴人
- 王銘智
- 上訴人
- 王慶秋
- 上訴人
- 王夏寧
- 上訴人
- 周鋒基
- 上訴人
- 周乾禮
- 上訴人
- 周鴻城
- 上訴人
- 周碧娥
- 上訴人
- 周月里
- 上訴人
- 周碧彩
- 上訴人
- 周碧鑾
- 上訴人
- 周櫻妙
- 上訴人
- 周櫻芳
- 被上訴人
- 王阿年
王阿秀
王銘隆
王銘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王福星、王福興、林王阿藤、王寶貴、張王阿蕋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12,5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5305 =66,3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周陳尾、周錦微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600,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3247×1940/3247+32 28)=64,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柒萬零柒佰貳拾元。
三、王玉麟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31,2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184+202+2457+708)×1/2+ 1307] =38,53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四、王銘智、王銘信、王慶秋、王夏寧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81,2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3566×1528/3566+1469×1/2)=28,28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
五、周鋒基、周乾禮、周鴻城、周碧娥、周月里、周碧彩、周碧鑾、周櫻妙、周櫻芳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28,14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元×7032×628/4960=1 1,128,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