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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上訴人
林金層
被上訴人
王克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737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2,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2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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