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楷
- 被上訴人
-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連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451,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072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