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 上訴人
- 黃文樹
- 即被告
- 黃文倎
- 即被告
- 黃文質
- 即被告
- 黃文成
- 即被告
- 黃寶霞
- 即被告
- 黃玉鳳
- 即被告
- 黃玉雲
- 即被告
- 黃文彬
- 即被告
- 吳榮福
- 被上訴人
- 林正添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8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月1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於10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黃文彬、黃文倎、黃文質、黃文成、黃玉雲、黃寶霞,於104年9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黃玉鳳、吳榮福、黃文樹(同年月28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