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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上訴人
黃文樹
即被告
黃文倎
即被告
黃文質
即被告
黃文成
即被告
黃寶霞
即被告
黃玉鳳
即被告
黃玉雲
即被告
黃文彬
即被告
吳榮福
被上訴人
林正添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8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月1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於10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黃文彬、黃文倎、黃文質、黃文成、黃玉雲、黃寶霞,於104年9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黃玉鳳、吳榮福、黃文樹(同年月28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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