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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至陽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朝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95,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8,8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7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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